一是,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(luo)实中央全面管治权。比(bi)如,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,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(jue)权”。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投”活动,公然挑战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(ti)制发展拥(yong)有主导权和决定权(quan)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(ban)法(fa)和附件二立法会(hui)的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(guo)人大常委会(hui)决定完成本地选(xuan)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(da)常委会批准和备案,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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