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是(shi),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(shi)中央全面管治权。比如,根据基本法(fa)的规定,由中央(yang)行使国家的主权,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”。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投”活动,公然挑战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基(ji)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(xiu)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(fu)件二立(li)法会的(de)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(ding)完成本地选举(ju)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(he)备案,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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